颍上讯 拾到他人财物,本应当及时归还失主。而被告人刘某却把它当作犯罪工具使用,盗取他人钱财。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发现其邻居吴某家中无人,让孙某、汪某(二人均不满16周岁)二人在楼梯口放风,用以前拾到的吴某家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将室内的一台手提电脑和一部手机盗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元。被害人自报手机价为700元。刘某被抓获后交代其另外盗窃了吴某家中一块手表,经鉴定价值800元。在侦查阶段,上列被盗物品被追回并由失主领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盗物品已被追回,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已挽回,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李林)
新闻推荐
颍上讯 被告人假装租车,半道上抢了被害人的钱款和车辆,当被害人找到被告人索要自己被抢车辆,反遭被告人威胁和拒绝。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颍上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颍上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