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居民张怀林被劳务派出打工期间,发现自己听力严重下降直至完全失聪。经医学鉴定和劳动职业鉴定,被依法认定为工伤,遂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就在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对早在一年前作出的职业病情诊断书提出异议,诉讼中止。此后,阜阳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怀林重度聋,不排除噪声聋。 2013年2月,阜阳市卫生局以文件的形式,对原鉴定结论书下发“补充通知”,排除了“职业性噪声聋”。张怀林的维权之路也由此几乎山穷水尽。
→因工负伤诉诸法院讨说法
2007年,45岁的张怀林被该县八里河建筑安装公司派遣至浙江火电建设安装工地务工,被分配到热工区管道班任钳工。 2009年7月,张怀林发现自己的听力完全丧失,经医院检查认定为神经性耳聋。
2010年4月20日,颍上县八里河建筑公司支付张怀林6万元,并达成书面协议,用于弥补张怀林听力伤害,并终结此事故的处理。张怀林经向律师咨询,获悉自己与用人单位的这个协议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他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张怀林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应该在浙江卫生部门申请鉴定。而浙江方面经审查后没有受理,原因是劳动合同签署单位属安徽公司。张怀林向安徽省卫生厅反映后,省厅明确要求阜阳市职业病鉴定机构受理。
2010年9月17日,受阜阳市卫生局委托,阜阳市人民医院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定张怀林为职业性噪声聋,重度聋。 2010年12月31日,阜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2011年6月10日,阜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其劳动能力障碍为四级。2011年7月15日,张怀林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拟定于201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开庭前夕,法院对张怀林作了谈话笔录,告诉他此案将中止审理。2011年10月9日,颍上县法院作出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因阜阳市卫生局于10月8日向该院出具书面“告知书”,称颍上县八里河建筑安装公司对一年前阜阳市人民医院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有异议,阜阳市卫生局受理了其异议申请。
2012年5月20日,阜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重度神经性耳聋,不排除职业性噪声聋。颍上县八里河建筑安装公司对此鉴定结果不服,于2012年6月19日向省卫生厅申请再鉴定,8月15日,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阜阳市张怀林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5月20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 ”
→卫生局文件涉嫌程序违法?
2013年2月21日,阜阳市卫生局下发(2013)47号文件,载明由于原鉴定意见不符合有关规定,未对张怀林是否患有职业病作出鉴定结论。因此,2012年12月9日,阜阳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组织原专家组对张怀林是否患有职业病进行了补充鉴定,形成鉴定结论为“重度神经性耳聋,排除职业噪声聋”。同时指出“本次补充鉴定修改了原鉴定意见,具有与原鉴定意见同等的法律效力。 ”
4月16日,张怀林在收到阜阳市卫生局这一文件后,向阜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阜阳市卫生局作出的补充意见具体行政行为。 4月22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以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张怀林认为,在原诊断证明书出具长达一年之久,且据此已认定为工伤并诉诸法院的情况下,阜阳市卫生局本来就不应再受理被告当事人的异议申请。退一步说,受理申请组织专家鉴定的结果再次认定不利于被告后,不应该以文件形式作出补充通知。行政文件能否代替鉴定书,该程序涉嫌违法;其次,颍上八里河建筑公司不服阜阳市职业病鉴定结论向安徽省职业病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不予受理后,应该按程序提出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应该由阜阳市卫生局回头下发文件予以规定。
张怀林近期又向阜阳市卫生局所在的颍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没有得到立案答复。三年来的奔波,对原本就穷困潦倒的这个家庭更是雪上加霜,陷入极度困难。然而,张怀林在无声世界里奔波到何时?他期待一个公正的结果。
·本报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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