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慎城镇农民张怀林称,他在外打工期间因噪声致耳聋,阜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企业不服,向阜阳市卫生局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排除职业性噪声聋”,可是,阜阳市卫生局却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否定了这一结论。
“卫生局如此下文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7月23日,已经完全失聪的张怀林一路摸索,辗转来到本报编辑部投诉。
农民工张怀林:因噪声环境致聋
7月23日,借助笔谈,张怀林告诉记者,他于2007年被安徽省颍上八里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里河建安公司”)派遣到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工作。体检合格后,被安排到管道班任钳工。任务就是把大小薄厚不同的钢管先用榔头敲打干净,再用切割机切割成规定的长度,进而用磨光机打磨成型。
张怀林表示,他们除了每天在场房内工作8个小时外,还要加班4至6个小时,且长年无节假日。整天在刺耳的环境下工作十几个小时,噪声特别大。2009年,他感觉听力减退,到医院检查,结论为“感音神经性耳聋”。
张怀林告诉记者,当时,医院专家让他住院治疗,可是他没有钱,他要求八里河建安公司和火电公司先借支点钱给他治病,遭到两家企业拒绝,无奈,他边上班边到多家私人医院购药服用或输液。
“吃了两个月药,不但没效果,耳朵还越来越听不见声音,于是,我再次找两家企业借钱急救。当时,两家企业答复两天内给予解决。过了两天,我找八里河建安公司,老板说火电公司把我辞退了。我不但没要到治病的钱,连工作都没了,当时泪水就往下直流。 ”张怀林说。
张怀林说,直到2010年4月,企业才给了他6万元,当他拿着钱到医院治疗时,让他大失所望的是,医院专家说耳聋时间太长,无法治疗了,唯一的办法就是安装电子耳蜗助听,但电子耳蜗要20多万元。
“我哪有那么多钱啊,我家很穷。2011年,我起诉公司,准备了600元诉讼费。这笔钱是爱人在建筑工地上打工挣的,没想到被大儿子花掉了,我哭着大骂儿子,没想到,一个小时后,21岁的儿子竟为此自杀身亡,我的心里难受啊。 ”张怀林悲痛地说。
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排除职业性耳聋
张怀林说,2010年9月17日,他经阜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重度聋。 2010年12月31日,阜阳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2011年6月10日,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他劳动功能障碍进行了鉴定,为四级。
张怀林告诉记者,2011年7月15日,他向颍上县法院提起诉讼,八里河建安公司接到传票后,对阜阳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结论提出异议,向阜阳市卫生局申请鉴定,此时,法院中止了他的诉讼。
2012年5月20日,阜阳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张怀林进行了鉴定。记者在鉴定书上看到的鉴定结论为:(1)重度神经性耳聋;(2)不排除职业性噪声聋。
八里河建安公司不服鉴定结论,又向省卫生厅申请鉴定,2012年8月15日,省卫生厅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八里河建安公司再次向阜阳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
“我在阜阳市已鉴定过了,坚决不同意再鉴定,后来阜阳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向我保证,这次鉴定也就是走一下程序,你还是有极大可能被鉴定为职业性噪声聋的。在这样的压力下,我才同意再次鉴定。 ”张怀林说。
阜阳市卫生局:下发文件推翻鉴定结论
再次鉴定过后,阜阳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认定:排除职业性噪声聋。这次鉴定将之前的鉴定结论推翻,引发了异议。
为张怀林提供法律援助的安徽惠民律师事务所余律师告诉记者:“按有关规定,鉴定必须有鉴定书,鉴定书上要有专家签名,可是补充鉴定,既没有鉴定书,又没有专家签名。阜阳市卫生局以文件形式,将之前的鉴定结论推翻了,是不合法的。 ”
“文件代替鉴定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对此,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也这么认为。
省职业病防治院专家许勤则认为,有的人对声音敏感,在噪声环境下工作一年,就会导致耳聋。职业性噪声聋的鉴定,市级无权鉴定两次。补充鉴定,也应以第一次鉴定为主,不能推翻第一次搞一个相反的鉴定结论。
针对阜阳市以文件代替鉴定书的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阜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监督一科姚科长。她说,第一次鉴定,已下达了鉴定书,补充鉴定不可能再次出具鉴定书,因此就下达了文件。
律师:卫生局行为涉嫌违法专家:法院不应中止诉讼
对阜阳市卫生局组织补充鉴定并下发文件否定了第一次鉴定结论的行为,张怀林认为,省卫生厅没有受理八里河建安公司的第二次职业病鉴定申请,企业应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是回过头来向阜阳市卫生局申请再次鉴定。
余律师则认为,张怀林经医院诊断为职业性噪声聋,当地人社部门以此结论为依据,认定张怀林为工伤。如果企业对工伤定认不服,可在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可是,张怀林的工伤认定已超过60日,企业并没有提出异议。此时,工伤认定已经生效,张怀林起诉企业已进入了诉讼阶段,在这种情况下,阜阳市卫生局还接受八里河建安公司的职业病鉴定申请,且补充鉴定推翻了原来的鉴定结论,这样,补充鉴定和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相互矛盾和打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颍上县法院应该依据工伤认定继续审理此案。
补充鉴定产生了异议,阜阳市卫生局有何说法?该起鉴定的具办人、阜阳市卫生局卫监局工作人员于楠告诉记者,当年,参与鉴定的5名专家都是安徽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人员,第一次鉴定结束后,八里河建安公司不服结论,向省卫生厅申请再鉴定,省卫生厅以第一次结论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因此,他们再次组织专家进行了补充鉴定。
于楠说,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规定,鉴定人必须在噪声环境下连续作业3年。专家补充鉴定时,考虑到张怀林工作时间没达到3年,因此就排除了职业性噪声聋。
张怀林解释说,他每天都要加班加点工作,工作时间加起来,远远超过三年的正常工作量。
针对此案,李坤刚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社部门已做出工伤认定了,如果企业对工伤认定不服,应提起行政复议或打行政官司。企业没有打官司,就说明认可了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也就生效了。企业在工伤认定已生效后,还申请职业病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李坤刚说,对于法院来说,受理了此案,应按程序审理,而不是中止此案。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中止诉讼的理由是: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颍上县法院中止此案,没有上述的种种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应尽快恢复诉讼。
对此案件,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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