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忽视安全规定在高速公路违章停车,乘客为图便利翻越路边护栏坠落致死,由此引发生命权纠纷。近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运输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计21.92万元。
居住在浙江省衢州市云溪乡的女乘客官菊,于2011年7月10日早上乘坐阜阳市某运输公司的客车,返回家乡颍上县看望父母。次日凌晨2时许,当车行至颍上县慎城镇一高速公路路段时,官菊认为在此处下车离家较近,为图方便让驾驶员停车。驾驶员将车停靠路边后,官菊下车翻越路边护栏时不慎坠落摔伤致死。
官菊的父母为索赔提起诉讼。案经颍上、阜阳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阜阳某运输公司未将乘客官菊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且违反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是造成官菊坠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官菊忽视自身安全,翻越护栏坠落死亡,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阜阳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运输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计21.92万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石中原·
人们常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麻痹出事故,大意酿灾祸。高速公路严禁违章停车不仅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而且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性提醒标志。稍有些安全意识的驾驶员,相信都不会做出如此大胆举动。虽然该案部分赔偿金能给受害人一定抚慰,但因忽视安全,违章、大意的举动,致使一个生命丧失,其教训沉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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