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日前,颍上县检察院两位检察官来到该县谢桥镇姜庄村民委员会,针对酌定不起诉的该村村民丁某开展后续帮教。与村书记朱又成等负责人座谈之后,建立了帮教组织。该村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丁某的家庭情况及本人表现,检察官向村委会送达了对丁某的不起诉决定书,并说明该院对丁某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原因。
丁某于2009年底为负案在逃的丈夫的哥哥葛某潜逃提供躲藏居所,购买食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颍上县公安局以窝藏罪对丁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官认真审查卷宗材料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同时了解到嫌疑人的丈夫在狱中服刑,家中尚有未满周岁的一对儿女,婆婆常年卧病在床,生活极为困难,认为可以对其酌定不起诉。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丁某作出不起诉。该院朱岚清检察长要求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酌定不起诉帮教制度,积极做好帮教和回访等项工作,加强对被不起诉人的后续监督,真正做到不起诉制度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被不起诉人社区帮教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提升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检察机关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该院此行与姜庄村建立起被不起诉人帮教档案,成立了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帮教小组,实施专人管理,并确定“一对一帮教”。经讨论决定由村支委、计生专干吴家侠对丁某进行一对一帮教,帮教人每月了解一次被不起诉人的思想动态、生活工作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进行评定。同时注重帮助与教育相结合,尽量解决帮教对象在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增强帮教效果,每季度帮教小组对帮教对象进行回访,形成回访小结,详细记载帮教过程及帮教回访情况。社区帮教期限为半年,对帮教对象在半年内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的,由帮教小组书面写出综合评议意见后解除帮教。
检察官告知丁某,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综合其犯罪情节轻微,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要求丁某积极配合村委会完成帮教工作,在帮教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如实向帮教小组反映。丁某表示,她打算外出打工,以后会遵纪守法,认真悔改,一辈子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每月主动向帮教人员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争取以良好的表现解除帮教。
(张燕郝静静陈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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