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寿为颍上县某沙石厂所有人,他将其所有的某沙石厂出租由李某经营,收取管理费用。阿标为肇事铲车所有人,王某为阿标聘用的铲车驾驶员。因砂场里的装砂铲车刺伤行人,最近,颍上县法院依法判决铲车的雇主阿标承担45%的赔偿责任,受伤的行人蔡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砂场所有人阿寿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09年6月16日中午1时许,有一辆自卸车来到李某经营的沙石厂购黄沙,李某之妻找来铲车司机王某,驾驶阿标所有的铲车装黄沙。当铲车正在装黄沙时,蔡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到自己的厂里值班,途经沙石厂时,被王某驾驶的铲车刺伤,摩托车损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白天视线清晰的情况下,应该预见到一个庞大的铲车在装黄沙时对过往人员可能产生的危险性,但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加之驾驶技术生疏,操作不当,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铲车将其致伤,其自身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蔡某本人应承担该事故的30%的责任。阿寿作为某沙石厂的所有者,收取沙石厂的管理费用,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防护义务,应承担该起事故的25%的责任。王某作为铲车的雇佣驾驶员,在装黄沙过程中,未履行安全谨慎驾驶义务,将蔡某致伤,应负该起事故45%的责任。阿标作为王某的雇主,依法应对王某损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酌定判决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为宜。蔡某各项损失为1049559.03元,扣除蔡某本人应承担的30%,应得赔偿款为734691.33元。阿寿应承担蔡某损失1049559.03元的25%,即262389.75元。阿标承担蔡某损失1049559.03元的45%,即472301.56元。 ·邢婷·
编后
本案中的受害者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证驾驶摩托,且在白天能见度正常的情况下,不注意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过错。阿寿作为沙厂所有人,依法负有安全生产和保障义务。阿标作为铲车所有人,其对铲车司机的选任,以及铲车安全生产负有安全监督义务。但由于都忽视了安全防范措施,致使安全事故发生,自己也为此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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