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花甲的颍上县慎城镇江瓦房村村民徐克敏遭遇寒心困境。从11岁就追随的养父母去世后,因无证据证实其与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被法院判令养父母生前的1.44亩承包地由村集体收回。由此,承包地征收的补偿费用也由村委会支配。 2012年春节,对此一直纠结不已的徐克敏提起申诉。
五十年亲缘血浓于水
1953年3月,徐克敏出生于涡阳县临湖镇段营村。父母共育有五个子女,徐克敏9岁时,父亲段性连去世,她被叔父段性凯收养。由于段性凯之妻邓氏不具有生育能力,叔婶将其视若己出。 1963年在大饥荒灾难中,叔父段性凯被饿死,年仅12岁的她跟随养母邓氏逃荒落脚到颍上县瓦房村。养母嫁给村民徐士豪后,她随养父改姓徐。徐克敏与养父母徐士豪、徐邓氏一家三口过着清贫而幸福的生活。
在长期相濡以沫的生活中,徐克敏与养父母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徐克敏谈婚论嫁之际,养父母催促其回涡阳认亲,也请健在的其亲生母亲及兄长、姐妹们参考。为了让养父母安心,徐克敏婉谢了他们的好意,没有回到涡阳亲人身边。 17岁那年,徐克敏由养父母主婚与邻村小伙金德俊结为夫妻。
1994年4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徐士豪、徐邓氏承包集体耕地1.44亩,县政府为其颁发了承包期限为30年的经营权证。当时,养父徐士豪69岁,徐邓氏68岁,二人均已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承包地的耕种管收都是由徐克敏、金德俊夫妻代作。
1998年, 73岁的养父徐士豪因病去世,徐克敏夫妻按当地风俗隆重安葬。为了更方便照顾养母徐邓氏,徐克敏将她接到自己家中赡养。 2003年,当地民政部门将徐邓氏列为五保供养对象,每年补助1200元,缓解了徐克敏夫妻为养母求医看病的沉重负担。2005年,八十高龄的徐邓氏不慎摔伤一直卧床直至三年后去世。徐邓氏原住房被水淹倒,多年来的医药费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由于养老机制不完善,这些均由徐克敏负担。徐克敏夫妻的义举受到了方圆十几里乡亲们的赞许。
对簿公堂被夺继承权
养父母去世后,他们承包经营的1.44亩土地仍由徐克敏夫妻耕种。徐克敏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这块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时,自己却被打入另册。
2010年3月,颍上县八里河镇需要拓宽公路,占用该承包土地0.77亩,共计补偿款为2.6万元。这笔钱却被村委会扣压,理由是徐邓氏为五保对象,其去世后村里应将该承包地收归集体所有。徐克敏则认为,这块地是徐士豪和徐邓氏夫妇共同所有,而自己是他们的养女,依法应由自己继承经营该承包地。在多方投诉无门后,徐克敏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2010年10月26日,颍上县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徐克敏无证据证明其与徐士豪、徐邓氏的收养关系,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徐克敏不服上诉,并提供了村民徐克宣、燕传芳、金俊修等老人及老家涡阳县临湖镇段营村委会的书面证词证言。但二审法院未接受新提交的证据,宣布维持原判。
依法申诉继续维权路
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效义认为,我国的《收养法》1992年初才初步形成,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徐克敏与养父母之间近五十年的收养关系,在当地众所周知,是不争的事实。上世纪六十年代,我国当时连户口薄制度都还没有建立,原告徐克敏如何提供其收养关系的证据呢?在此案件审理中,“以事实为依据”显得更为重要。
新年前夕,记者走访慎城镇政府时了解到,当地镇村两级干部对此另有看法。该村郭书记认为,徐克敏所承包的土地应该收回,毕竟其养母曾享受了五保待遇,此事有据可查。另外,此款两万多元已被分到全村村民手中。包村镇朱姓干部的看法是徐克敏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应根据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执行,不应姑息迁就。该镇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朱主任对徐克敏的遭遇表示同情,拟会同村委会协调处理解决。 2012年1月31日,徐克敏电话告诉记者,镇政府及村干部未曾向她及家人进行沟通。她已依法向法院提起申诉。 ·本报记者 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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