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颍上少年杨某驾驶电动车且载带他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将他人撞伤的安全事故。
12岁的杨某上小学六年级,几个月前,杨某的父母给杨某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以方便其上下学。岂料骑车没几天,杨某在带其同学往家赶时,将正在路边给绿化带浇水的邬某撞倒在地,造成邬某头部受伤,鲜血直流。杨某一看闯了大祸,吓得大哭,立马打电话把父母喊了过来。杨某父母立即把邬某送往颍上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6500元。岂料邬某出院后,把杨某及其父母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6424.8元(不含已支付的6500元)。
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杨某未满16周岁即驾驶电动车且载带他人在道路上行驶,明显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由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法律规定,邬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邬某在机动车道路上给绿化地浇水时,作为一个成年人,未尽到自身安全合理注意义务,对其本人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依法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杨某的过错,法院酌定杨某的父母赔偿邬某损失70%,即20722.66元,扣除杨某先行支付的6500元,实际赔偿邬某损失14222.66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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