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案,债权人手中的借条均是电脑打印件,没有签名,仅盖有借款人印章。借贷100多万元,债权人全是从家中拿现金,没有一笔转账。当债务人死后,其唯一的继承人对此全部认账。这种种不正常现象立即引起承办法官的高度警觉,为防止虚假诉讼,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原告阿喜负担。宣判后,原告阿喜不服提起上诉,案经阜阳市中级法院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7月23日,阿东与合肥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合肥市长江西路某商住楼一套,支付购房款722836元,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调查,阿东购房时向银行贷款50万元,至今尚未偿还完贷款。 2008年11月26日,阿东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2011年3月31日,原告阿喜以阿东生前向其借款108万元未还为由,起诉至法院。庭审时,阿喜提供了以阿东姓名出具并盖印章的借条一张(系电脑打印),证明阿东生前于2007年2月8日借款3万元,10月12日借款25万元,12月16日借款10万元;2008年3月14日借款18万元,4月16日借款15万元,5月19日借款37万元。以上合计,阿东共向阿喜借款108万元。阿东的继承人张某对此债务表示认可,愿意以阿东生前购买的合肥市长江西路某商住楼一套抵付所欠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东生前虽购买合肥市长江西路某商住楼一套,但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即阿东未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阿东死亡后,张某虽作为阿东的唯一继承人,对阿东的房屋有权继承,但因阿东未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张某无法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截止至庭审结束时被告张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取得。因此,张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以阿东生前购买的合肥市长江西路某商住楼一套抵付阿喜的债务,属无权处分,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庭审中,法院发现了一个情况,阿喜虽提供了以阿东名义签名并盖章出具的借条,但全系电脑打印,并加盖了阿东印章,经法庭要求,阿喜未向法庭提交任何银行转账凭证,其辩称自己曾经做过酒店生意,挣的钱没有存过银行,现金全部放在家中,阿东来借款时就从家中拿现金给付,这样的言行与常理相悖,再经仔细审查,阿东提供的借条上“阿东”的签名与阿东生前购买房屋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阿东”签名明显不符。
且在诉讼中,张某对阿喜所举债务一一认可,并无异议。为何阿喜要支付巨额诉讼费用提起诉讼呢?这些做法都与常理不符。为核实其债务的真实性,法院要求阿喜出具借款时的银行转账凭证,但阿喜不能提供。综合这些不正常之处,法院经审理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了驳回诉求的判决。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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