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在起诉之前就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纠纷已达成了离婚协议书。但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是离婚协议复印件,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但又举不出证据。合议庭经过综合分析,离婚协议复印件最后予以认定。
颍上人张某与女青年余某经人介绍于1991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分别于1992年10月、1997年3月生育两子,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余某离婚。张某在向法院提供的离婚协议复印件载明,张某与余某同意离婚;长子随张某生活,次子随余某生活,各自的生活费自理;夫妻共同财产有门面房二间二层共4间,所有固定资产归两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 115047元,张某承担64907元,余某承担50140元。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称,双方已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请求法院按协议处理。余某则称,同意与张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两个孩子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承担。但离婚协议是无效的,是张某事先拟好,强迫自己签名,证据不合法。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期间,张某、余某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提供的离婚协议虽是复印件,但余某对离婚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对离婚协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审理中也未发现张某在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因素,故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鉴于两人的孩子均超过10周岁,在征询两个孩子意见后,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余某离婚;双方婚生子随余某生活,张某每月承担每个子女240元的抚育费;双方共同财产归两个孩子所有。 ·李林·
法官说法
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只能提供书证的复印件,该书证是否合法有效,一直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直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应认定该证据无效。随着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庭审中,不论书证是否原件,做为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后才能成为定案依据。如对方当事人无异议,复印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而不是孤立、简单地审核某一证据。
就本案来说,离婚期间,张某、余某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提供的离婚协议虽是复印件,但余某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称其是张某强迫自己所签,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余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复印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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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颍上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