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中良心发现,停止了犯罪行为。日前,颍上人孙某、朱某因此获得减轻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8月中旬,孙某、朱某预谋到颍城一汽车销售广场盗窃汽车出卖,几经踩点,看见防范较严,终于未敢出手。于是两人又计议抢劫出租车变卖。两人准备了一根钢丝绳,两头拴上木把,作为犯罪工具, 2010年8月31日下午,在颍上县汽车站附近寻找了一辆崭新的别克出租车作为抢劫对象。朱某以准备包车到阜阳为由向出租车驾驶员李某要一张名片。当晚,孙某以租车为由电话联系李某,让李某把车开至一指定地点,两人假装要到刘庄矿,讲定价格50元。然后,按照他们事先分工,孙某坐在驾驶员李某后面,朱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当车行至刘庄矿附近时,朱某称要小便,让李某停车,由孙某实施作案,但因情况有变,朱某又上车,让李某把车往另一方向开,此时,孙某讲要到其亲戚家,并假装用电话联系其亲戚,让李某停车,李某刚把车停下,孙某便从后面用钢丝绳勒住李某的颈部,李某极力挣扎,并大呼救命。眼看李某快不行了,此时,朱某的良知终于战胜了罪恶的欲望,让孙某放手,孙某也怕把事情搞大,便放了手,两人向李某道歉,慌称认错了人,受伤的李某惊魂未定,经两人同意, 3人一同回到颍上。走至颍河二桥时,孙某、朱某把钢丝绳扔掉,后由朱某陪同李某到颍上县人民医院疗伤,朱某拿出自己的名片给李某,表示以后到李某家登门致歉。后李某向颍上县公安局报案,孙某、朱某先后落网。经法医鉴定,李某伤属轻微伤。 ·李林 树立·
法官说法
本案中,如孙某、朱某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等待他们的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幸运的是孙某、朱某在犯罪的关键时刻,自愿放弃了犯罪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依法,朱某、孙某被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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