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因准驾车型不符,在赔偿受害人后,诉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法院驳回。原告使用取得的C3照去驾驶应有B照才能驾驶的大型货车,违反了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辆驾驶证管理规定,驾驶员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张甲所拥有的皖KB1451江淮牌货车是挂靠在阜阳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阜阳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额是122000元。 2009年10月19日张甲持C3证驾驶该保险车辆与骑车人江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颍上交警大队处理,张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在颍上交警大队的主持下,张甲与受害人江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江某24000元,后原告阜阳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甲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却依准驾证车型不符为由拒不赔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13684.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阜阳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付。”而该案的驾驶员张甲持C3证驾驶大型货车与准驾证车型不符,这显然与机动车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可以认定为保险条款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对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阜阳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阜阳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甲负担。该案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判,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颍上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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