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他人的房屋去办理房产证,然后以该房产证到金融机构骗取抵押贷款15万元,到期拒不归还。最近,颍上县法院以尤某犯有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4年,尤某向颍上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编造其在颍河乡杨圩村南湖大道西侧,有一幢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骗取该部门为其颁发了坐落于该处的房屋所有权证书。2006年尤某使用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担保证明,从颍上县农村信用联社抵押贷款15万元,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 2009年,县信用联社起诉尤某,当法院执行人员按房产证上所标位置找到该房屋时,发现该房的产权人为高某,并且已经依法过户给周某夫妇,该户在信用联社并没有贷款。
公安机关查明:尤某以虚假的村委会书面证明、房屋四至墙界情况申请表等手续,骗过了颍上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取得了房产证书。 (李林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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