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偷在夜间盗窃时被失主发现,双方发生扭打,后因使用暴力而逃脱,公安机关通过受害人的报案和指认将其抓获,由于同伙没有归案,该名小偷一直不供认其犯罪事实。那么对该小偷如何定罪量刑呢?日前,颍上县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该小偷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2010年9月7日凌晨3时许,李某伙同他人 (另案处理)撬门入室进入被害人罗某家中行窃,窃得现金1000余元和手机一部,总价值1400余元。行窃时,被罗某及妻子张某当场发现,罗某与妻子抓住李某的衣服,双方发生厮打,后李挣脱逃跑。逃后不久,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其认为失主没有当场抓住他,死不承认。经鉴定,罗某的皮肤伤及其妻的头皮伤均为轻微伤。公安机关采用对照片辨认和活体指认的侦查手段,罗某夫妇一眼便认出入室行窃者是李某。
评析: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后,移送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李某拒不承认入室行窃,给其定性带来争议。有意见认为李某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入室抢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条件,其构成抢劫罪。也有意见认为应宣告李某无罪。一是李某的同案犯没有抓获归案,无法证实当时案发现场的情况;二是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伙同他人盗窃受害人的现金和手机一部,但赃款、赃物没有提取到;三是用于打击受害人罗某的作案工具,即板凳和钢钎没有做痕迹检验;四是李某在一审、二审和再审中,始终不供认犯罪事实;五是仅凭受害人对李某的辨认和指认,这个间接证据太单薄,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缺乏直接的有罪证据佐证。
还有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一般抢劫罪。根据受害人的陈述,可得知:两个小偷属于入室盗窃无疑,受害人与李某扭打是“把电瓶车一扔,跑到门口”,可知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是发生在“室外”,即盗窃转化抢劫的条件发生在户外,不构成刑法的“入户抢劫”。案经审委会多次研讨,最终法院以一般抢劫罪对李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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