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同村的一名邻居病倒在其家门口,三被告不但不上前实施救助,反而将其拉到一边扔掉,致使其延误治疗而死亡。最近,颍上县法院再审判决三名侵权人徐某、刘某、王某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26445元。
三原告及死者与三被告系同村同自然庄且互为邻居。 2008年9月17日下午,死者陈某外出办事,行至本庄徐某某 (系第一被告的弟弟)房屋附近,因自身患有心脏病而昏倒。第一被告徐某发现后,喊来被告刘某、王某,三人没能将陈某叫醒。三被告认为死人死在家门口有悔气和不吉利之嫌,遂用平板车将陈某拉至庄北的淮北大堤水泥路边后离去。第二天上午才被他人发现报警,此时陈某已死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死者的丈夫及儿女将三名侵权人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发病昏倒,三被告发现后可以拨打“120”求助或报警,也可以告知其家人,而三被告未尽一般公民之义务,却将病人拉至别处,客观上延误了被其家人发现救治的时机。从三被告搬运死者陈某起,双方就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故侵权行为成立。三被告与死者互为邻居,却辩称不认识死者,这有悖常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死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三被告行为是死者死亡的次要原因,其依法承担次要责任(承担20%的责任),即26445元。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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