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人擅自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本行政村以外的村民,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还收受他人土地转让款12万元。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土地转让协议”无效,承包人立即恢复耕种。
陈某系颍上县刘集乡叶井村村民,1994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其全家5口人承包耕地9.05亩。 2008年10月18日,陈某在未经叶井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刘集乡甘罗村村民祁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陈某将自己所承包的位于叶井集东路南,土地宽55.6米、长为59米,面积为4.19平方米的承包地转让给乙方祁某,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土地转让期限为终身转让,土地转让总价人民币15万元,乙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未进行施工之前,由甲方负责该土地的管理,双方签字后生效。祁某在付清土地转让款后,该宗土地并未实际交付祁某,陈某于2008年秋季仍然耕种,2009年秋后未种植任何农作物,致使土地闲置荒芜至今。为此,叶井村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祁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陈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陈某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其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但土地承包经营者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陈某未经叶井村村委会同意,擅自将自己的部分承包地4.19亩转让给祁某,其行为不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集体利益。·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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