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日前,王先生到颍上县工商局投诉,称他和几个朋友在颍上县城一饭店消费,买单时发现服务员收取每位客人使用“消毒碗筷费”一元,王先生同饭店负责人论理,要求退还强制收取的“消毒碗筷费”遭到拒绝。王先生以饭店应保证消费者饮食卫生安全且收取的“消毒碗筷费”未明示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饭店退还多收的10元钱。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到投诉地点进行调查。经了解,消费者王先生投诉情况属实。于是工作人员向该饭店负责人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是否选择“消毒碗筷”应按顾客的意愿,不能强制收取,否则就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
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该饭店负责人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在今后的经营中对所有收费项目明示并尊重消费者的意见,不再向顾客强制收取,当场退还了王先生“消毒碗筷费”1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王先生表示满意。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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