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三名职工在企业改制中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6年后3人办理养老保险需要人事档案时,原单位告知档案已丢失, 3名当事人气愤地将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赔偿原告曹某、王某、刘某每人2万元损失。
原告曹某、王某、刘某原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的职工。2000年被告单位改制时,按照当时政策,被告动员三原告买断了“工龄”,即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原告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及就业等事宜,于2006年9月8日向被告保险公司要求转人事档案,被告知档案丢失。三原告为此于2008年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没有具体的赔偿数额予以驳回。后三原告向颍上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颍上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1月17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原告又诉至法院。
颍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事档案作为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凭证,它记载着公民个人的履历、获得的社会荣誉等重要内容,是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它不仅代表着身份权,而且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将对公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被告在与三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上述规定及时予以转出,造成原告的档案丢失,影响了原告再就业及享受的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同时也带来精神压力。考虑被告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精神压力、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酌情赔偿原告每人2万元为宜。 (邢婷)
新闻推荐
强制消费经调解退款
颍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颍上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