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三名职工在企业改制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六年后3人办理养老保险需要人事档案时,原单位告知档案已丢失,3名当事人为此将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赔偿原告曹某、王某、刘某每人经济损失2万元。
曹某、王某、刘某原系被告中国财保公司颍上支公司职工。2000年单位改制时,三原告买断“工龄”,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原告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及就业等事宜,于2006年9月8日向原单位要求转人事档案,被告知档案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事档案作为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凭证,它记载着公民个人的履历、获得的社会荣誉等重要内容,是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它不仅代表着身份权,而且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将对公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法院 《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意见》认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 (邢婷)
新闻推荐
连日来,颍上县水务局防汛抗旱抢险队作为专业性防汛抗旱队伍,充分发挥 “轻骑兵”的作用,携带移动式喷灌机,活跃在抗旱一线,为干旱的麦田喷洒 “及时雨”。图为2月14日,抗旱队在新集镇双庄村帮助村民浇...
颍上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颍上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