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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法院判赔偿每人二万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0-05-18 13:27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法院判赔偿每人二万

本报讯 三名职工在企业改制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六年后3人办理养老保险需要人事档案时,原单位告知档案已丢失,3名当事人为此将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赔偿原告曹某、王某、刘某每人经济损失2万元。

曹某、王某、刘某原系被告中国财保公司颍上支公司职工。2000年单位改制时,三原告买断“工龄”,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原告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及就业等事宜,于2006年9月8日向原单位要求转人事档案,被告知档案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事档案作为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凭证,它记载着公民个人的履历、获得的社会荣誉等重要内容,是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凭证。它不仅代表着身份权,而且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将对公民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法院 《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意见》认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根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 (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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