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讯 两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不是积极施救,而是驾车逃逸,庭审中又全部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无悔罪之意也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法院酌定从重处罚。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以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5年,以犯有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两被告人连带赔偿被害人亲属314895.5元。
在案发时,被告人罗某、郑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购买了一辆解放142拖挂无牌照报废车,在颍上县谢桥镇矿友公司搞煤炭运输。2006年10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该车(郑某坐在车上)运送煤炭到颍上县龙王庙码头途经谢桥镇刘庄矿郭三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罗某夫妇未停车报警,而是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造成事故现场发生变动,部分证据灭失。颍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证据证明有过错,无责任。
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颍上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多次找被告人郑某调查情况,郑某明知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仍做假证明包庇罗某,致使本案长期无法侦破。被害人的死亡,造成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14895.5元。虽然两被告人拒不认罪,但合议庭根据诸多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依法予以认定。 (邢婷)
新闻推荐
颍上讯 4月28日,颍上县政府熊德超县长与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签订2010年消防工作责任状,明确规定:除城区以外的29个乡镇要在7月底前每乡镇增设不少于7只市政消火栓;迪沟等4个乡镇必须在8月底前购置消...
颍上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颍上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