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慎城镇杨圩村原党支部书记马典全,1997、1998年贪污、挪用农民土地补偿款等近16万元,在村民多次反映下,镇纪委2006年做出处分决定,要求其退出赃款。然而村民近日来到报社反映:这16万元赃款至今分文未退,有关部门甚至以其患病为借口,拖延处分决定的执行。
村民介绍,马典全1985年参加工作,后任杨圩村主要领导多年,任职期间多次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委、检察等部门查处。其中贪污、挪用款项数额巨大的两次分别发生在1997年和1998年。
据了解,1997年,马典全利用工作便利,挪用修南湖大道占农民土地的赔偿款35000元,另一名村干孟某挪用以工代赈款43000元。检察院追缴回这两笔款后,退回杨圩村72395.40元。 “这7万多元钱前脚刚入村账,后脚又再次被马占为己有,性质太恶劣了。 ”村民还介绍,孟某挪用4万多元都被开除了党籍、判处了刑罚,而马典全却至今逍遥法外,还大捞了一笔巨款。
1998年,南湖大道扩建时,位于县麻纺厂门前的12间地皮,本应归原颍河乡(2005年11月并入慎城镇)开发,用于对修路的取土补偿。然而,马典全竟能在乡党委、政府的眼皮底下,未经同意,私自开发商品房出售牟利。经村民检举,原颍河乡决定将这12间地皮的开发权作价 86400元,让马把这笔钱上缴镇财政,马却分文未缴。
村民反映,马典全贪污、挪用近16万元巨款后,仍“端坐”在村主要领导职位上,近十年未被查处。在当地村民不停上访、举报下,2006年10月,慎城镇纪委对马展开调查。调查确认:马典全确有上述贪污、挪用巨款的事实,同时还查明,马任职期间还挪用村里专款专用的水费、以工代赈款等集体资金。于是,镇纪委做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马典全留党察看2年;依法罢免其村干职务;用白条收取的土葬款3500元上缴镇财政;由慎城镇收回马应缴地皮款86400元;马挪用的72395.40元限期立即追缴国库。
“尽管有处分决定,但至今这16万元赃款一分也没追缴上来,事情似乎就这样不了了之。”这又引起了村民公愤,部分村民一直“执着”地举报。
对于村民反映的情况,慎城镇政府3月26日向本报解释称,镇党委2006年查处了马典全的贪污问题,同时做出了追缴款项的决定。由于马患有肝病需长期治疗,县纪委有关领导2007年曾批示,同意让其“回去休息,暂不纠此事处理意见”。
“村干部能‘带病\’贪污,为何就不能‘带病\’退赃? ”对于这样的批示,村民认为理由荒唐,站不住脚。
马典全近年来身体状况如何?有知情人告诉记者,马虽然患有肝病,但十多年来身体一直还好,有劳动能力,经济条件在当地算好的。两年前他还在县城新开了一个超市,还同时在做着其他生意,如承包新农村建设点的建筑工程等。
几年来,村民经常到镇、县纪委上访,要求落实处分决定,追缴马某的赃款,然而,时至今日未取得任何进展。
对此事,安徽省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认为,首先,要分清是非、明确罪责。该村干部贪污、挪用行为违法,涉嫌构成犯罪。其中检察机关把收缴该村干的挪用款退回村,再次被该村干取走自用,性质、情节非常恶劣。其次,该村干部应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以生病或者其他理由拖延承担法律责任,其实是在消极对抗法律、逃避惩处。再次,执法部门应该严肃执法,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将违法分子绳之以法,对群众的意愿也应做出合法的解释。避重就轻,找出一个所谓“生病”的借口,无原则地容忍、放任、拖延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于法有悖,实质上也是一种顶风违法的渎职行为。陈宏光认为,如果违法行为人身体、经济状况确实非常差,符合有关救济条件,可通过民政等部门进行救济,但这绝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本报记者 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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