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效仁
颍上县慎城镇杨圩村原村党支部书记马典全,1997、1998年贪污、挪用农民土地补偿款等近16万元,在村民多次反映下,镇纪委对其展开调查,确认其确有上述贪污、挪用巨款的事实,同时查明,马还有挪用村里专款专用的水费、以工代赈款等集体资金行为。决定对其留党察看2年;依法罢免村干职务,由镇收回马应缴地皮款86400元;马挪用的72395.40元限期立即追缴国库。然而村民近日来到安徽日报社反映:这16万元赃款至今分文未退,有关部门甚至以其患病为借口,拖延处分决定的执行。 (4月6日安徽日报农村版)
其实,作为一个前村干,贪污、挪用农民土地补偿款等近16万元,已经让基层党组织的形象受到了玷污,亦使个人道德形象受到了污损。倘从修补个人的信誉和道德考量,理应尊重纪委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早日退出赃款方是理性选择。
同时,即使生病也非拒绝履行法纪义务的理由。据知情人称,马虽患有肝病,但十多年来身体一直还好,有劳动能力,经济条件在农村算好的了。两年前他还在县城新开了一个超市;还同时做着其他生意,如承包新农村建设点的农民建房等工程。无论从身体状况还是其家庭经济情况看,都有退赃的能力。之所以强调“退赃”二字,是因为只有让其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才能彰显法纪的严明,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作为前村干居然执迷不悟,财迷心窍,以生病为理由拖延承担法律责任,实质上是在消极对抗法律、逃避惩处,于法有悖,于理不通,也于情不容。当然,确有人“死猪不怕开水烫”,作为执法执纪部门就理当严肃执法,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将违法分子绳之以法,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纪的尊严,维护纪检机关自身的权威。有关专家就认为,如果违法行为人身体、经济状况确实非常差,符合有关救济条件,可通过民政等部门进行救济,但这绝不能成为逃避、替代法律责任的借口。
遗撼的是,当地纪检部门竟然如此糊涂,擅自允许其“回去休息,暂不纠此事处理意见”。这无论是个人的指示还是一级组织的决定,显然都是有违相关法纪规定的。如此无原则地容忍、放任,拖延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实质上也是一种渎职行为。如此放纵,只怕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反倒可能为不法之徒所仿效。对此不可不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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