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赢了官司,颍上法院也将46万多元的执行款划到法院账户,可是一年多过去了,法院才给我个零头,还有40万法院一直扣着不给! ”春节前,颍上县六十铺镇村民李士友来到报社,叙述了他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烦心事。
李士友说,2003年,北京市顺义区居民彭某、王某通过多方考察,决定合伙在颍上县六十铺镇开办加油站。经熟人介绍,两人委托自己为其办理加油站相关审批手续,约定事成之后给46万元作为报酬。协议达成后,彭、王两人就先给了1万元,并提供相应证件以方便办委托事项。
据李介绍,接受委托后,他花大量的精力跑了多个部门,在2004年11月底,以彭某的名义办妥加油站所需的各种审批文件和证照,并将这些材料交给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事项。然而这时,彭某、王某却不愿按约定给45万元委托费。多次催要无果,李某将两人告上法院,并最终赢了官司。
记者从“(2007)颍民二初字第30号”、“(2008)阜民二终字第101号”两份民事判决书也了解到,此案经两级法院审理,2008年9月,阜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颍上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即彭某、王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李士友委托报酬45万元。
既然执行款已经执行到法院,法院为何一直扣着这笔钱不执行?2010年2月2日,记者专程赶赴颍上县法院。
该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二审判决后,执行局通过调查取证,很快就依法将王某账户46万多元执行款划到法院账户,其中6万多元已执行给李士友。因彭某、王某等人又提起诉讼,要求李交付完整的加油站资料,并申请财产保全,所以40万仍在法院账户没有执行给李。该院院长则称,这40万元如何执行,要向阜阳市中院请示后再定。
彭某、王某起诉李士友一案,记者了解到,彭某、王某起诉李是为了要李交付完整的加油站资料。此案也先后经两级法院审理,阜阳市中院于2009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李应向彭某、王某等人交付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正本,如李不能履行则应返还42万元。
对此,李士友说:“我已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了相关手续,完全履行了判决义务,法院财产保全理由早已消除,再继续扣着执行款没有任何依据! ”3月2日,李士友再次来到报社,拿来了颍上县法院出具的执行证明。
这40万元执行款究竟何时才能真正执行到位? 3月3日上午,记者又联系了颍上县法院,而该院负责人仍一直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仍要等阜阳中院批复。
这是否又是一桩 “执行难”案件?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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