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虽然解散了,但合伙人仍应付给退伙人已经结算过的钱款。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吕某、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原告杨某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5月,杨某与吕某、杜某合伙经营宁波市某印花厂(工商注册登记系个体性质),杨某于2007年4月4日经合伙人同意退伙,退伙时三合伙人对合伙账目进行了结算,吕某、杜某应支付给杨某退伙资金10万元,两人向杨某出具了欠条,欠条上盖有“宁波市某印花厂合同专用章”,同时约定该欠款于同年8月底前付清。逾期后,杨某向吕某、杜某催要,久拖未付。 2007年10月吕某、杜某继续经营的印花厂停业解散。为此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杜某支付欠款并赔偿损失。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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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颍上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