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判决被告韩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陆某误打入其银行卡中的42376元及利息。
陆某与韩某在2008年间曾有过买卖废品的业务,后双方业务终结。 2009年6月1日陆某在双方已经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在张家港市某镇用电话将其本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卡号上的款项42376元,误转至韩某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某支行的银行卡上。后陆某立即和韩某联系,但无法联系上。 2009年6月15日陆某诉至颍上县人民法院,诉讼中陆某曾联系韩某,但其拒不提供具体经常居住地址。
庭审中,陆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自助卡转账交易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陆某业务清单4张,证明清单上曾有韩某银行卡号及2008年5月双方曾有过业务往来。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陆某、韩某虽然以往有过业务来往,但本次汇款却没有合法根据,韩某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了陆某的损失,应当返还。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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