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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4万,18天后被逼还8万 市民遭遇“套路贷”,3名嫌疑人被刑拘

来源:颍州晚报 2018-11-19 11:31   https://www.yybnet.net/

核心提示

贷款4万元,18天后却要连本带息还款8万元,什么贷款利息如此之高?颍州警方调查后发现,原来王某遭遇了“套路贷”。近日,警方已核实案件3起,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

记者走访调查发现,不少“小额贷款”中藏着“套路贷”,对此,警方也作出了提醒。

想还钱,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付先生在阜城做生意,今年7月份因为手头紧,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当时我只需要4万元用于周转就行,用不了几天,从银行贷款的话费时费力。”

7月24日,付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在阜城某商场认识了王某,用自家一辆价值25万元的私家车作为抵押,从王某那里借来小额贷款4万元,“约定月息2分,贷款时间为半个月。”

8月2日,付先生还款2万元。8月7日至10日,付先生多次与王某联系,要求还款赎回车辆,均被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

8月11日,双方终于见面,王某要求付先生当日必须还清欠款,同时还要支付2万元的逾期费、停车费等,否则别想见到自己的车。

付先生算了一下,他借款4万元,还款总额却高达8万元。而且,对方坚持要收取现金,拒绝转账。付先生感觉王某在利用套路实施敲诈勒索,于是向颍州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

已核实案件3起,涉案金额20多万元

民警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涉案嫌疑人共有3名。他们在阜城某商场租用房屋进行经营,但主要的活动地点在太和县。

10月30日,民警对主要嫌疑人王某某进行传唤。经审讯,他承认了自己以小额贷款为手段,套取付先生车辆的事实,并交代了团伙另外两名成员的有关情况。

随即,警方前往太和,将嫌疑人王某和王某宾抓获,并追缴汽车一辆。

经审讯,3人交代了多次组成团伙、以借贷为名套取他人车辆转卖变现的事实,该系列“套路贷”案件成功告破,付先生抵押的私家车也被追回。

截至11月16日,颍州警方已核实案件3起,涉案金额20多万元。据了解,这是颍州警方破获的首起系列“套路贷”案件。目前,3名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套路贷”有哪些套路?

什么是“套路贷”?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索“债”过程中,还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

“套路贷”的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它与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高利贷行为存在根本区别。

“套路贷”如何一步步套牢你?

第一步: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

实际上这类公司都是没有金融资质的。

第二步:签空白合同。有贷款意向时,对方会拿出一叠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随后,嫌疑人可以在上面随意添加条款。此外,合同上写的贷款数额并不是你拿到手的金额。比如,合同写贷款10万元,扣除“保证金”、“服务费”后,被害人拿到手只有两三万。

第三步:制造一个“证据链条”。除了合同,嫌疑人还会要求被害人签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有的还会要求办理公证手续。嫌疑人会先把贷款金额全部转给你,让你去取钱,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实际上,取来的钱要还给他们。通过现金交付的,嫌疑人会让借款人抱着现金照相,以制造假象。

第四步: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

嫌疑人会通过种种手段,让借款人“违约”。即便借款人到期想主动归还借款,嫌疑人也会故意“玩失踪”,一直等到合同超期后才出现。之后,嫌疑人便称借款人“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往往比借款金额高出数倍,很难一次性还清。

第五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嫌疑人会介绍其他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来“平账”,让借款人陷入一环套一环的陷阱里。

第六步:软硬兼施“索债”。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书面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各种非法手段。

延伸

1、今年2月,河南新郑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报案人赵某称他1年前贷款1200元,1年后债务竟达到了190多万元。警方发现他遭遇了“套路贷”,随即打掉了27人的犯罪团伙。

2、今年9月,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开庭审理,被害人借款5万元,不到1个月赔进去1套房。最终,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颍州晚报记者 曹亚伟 通讯员 马敏 刘汪沛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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