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网络图片。
■本报记者 胡明兵
“你们真要来管一管,再不管,这孩子恐怕就要被打死了。 ”8月6日,记者接到这样一个电话。
电话中,此人自称是太和县城关镇团结路社区的居民,他邻居是一对三十多岁的夫妇,家中有3个孩子,两个女孩,一个男孩,听说其中一个女孩大约6岁,之前抱给别人抚养,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被送回来了。送回来后,可能是因为和其他两个孩子不合群,经常被母亲责打、虐待,全身是伤。他告诉记者,他有一次在楼下看到这个小女孩,还没垃圾桶高呢,在倒垃圾,他就问小女孩,为什么要天天倒垃圾,小女孩说不倒妈妈会打,小女孩身上都是一道道的伤痕。
“昨天下午,又开始打孩子了,孩子哭得哇哇叫,”他说。几个邻居实在看不过去,只得报警,城北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又走了,也没说怎 么 处理。晚上又 接 着打,邻居们 又 把小 女 孩送到派出所,现在又被送回来了。“有个邻居甚至向小女孩母亲表示,我给你5万块钱,你把小女孩给我养,我会把她养到18岁。 ”
接到反映后,记者联系了太和县城北派出所,该所民警说案情不便透露。而据阜阳当地媒体报道,太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城北派出所已介入调查,依法传唤了小女孩的母亲,太和县众多爱心人士也自发行动起来,准备为小女孩提供一些帮助。
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曾印发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意见指出,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 “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殴打孩子,情节严重的,已经超出教育和“家事”的范畴,涉嫌犯罪。本报记者在此对关心这个小女孩的邻居们表示感谢,希望小女孩的父母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善待孩子,也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及时依法处理此事,让小女孩早日过上正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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