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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售后起纠纷 经销商担责换货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8-01 11:35   https://www.yybnet.net/

7月5日,家住太和县城关镇人民中路的消费者巩先生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6月15日在太和县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乐视2手机,售价1300。某手机店免费对其新手机进行了纳米镀膜,店员刘某承诺镀膜后该机可防水、防震、防摔。 6月28日,该机突然无法开机,出现黑屏现象,巩先生立即到某手机店反映情况。某手机店售后人员拆机检测后告知巩先生开不了机的原因是受潮,需返厂更换主板,费用1000元,要求消费者自付。巩先生对此说法不认同,要求某手机店退货或者换机,遭到店家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诉后,立即开展了调查,经查,消费者巩先生投诉属实。太和县消费者协会马上联系上太和县某手机店负责人牛某。牛某称,其店员宣传纳米镀膜防水、防震、防摔,其实是夸大了作用。但巩先生的手机的确是人为受潮了,不能免费为其退换货了,只能有偿维修。巩先生认为某手机店虚假宣传,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能不能免费退换货,投诉当事人各执一词。太和县消费者向双方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摆事实说道理,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手机店为消费者巩先生免费更换一部同品牌同型号的手机。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巩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这是一起因手机售后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六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第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第十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本案中,某手机店对手机纳米镀膜宣称防水、防震、防摔属虚假宣传;消费者巩先生所购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就出现开不了机、黑屏现象,属性能故障,依据上述条款规定经营者太和县某手机店应当为消费者巩先生换货。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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