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杨某的投诉,称其于2013年4月在太和县原墙镇某家电经销商李某处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2016年3月28日下午1点左右家里无人时发生火灾,经村民和太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共同灭火后,火势得以控制。此次火灾致使杨某家一间半房屋烧毁,屋内衣橱、电风扇、衣服等日用品和8000元现金都被烧毁。杨某随即向冰箱经销商李某反映了火灾情况,要求处理。 3月29日上午,太和县某品牌冰箱代理商王某派人到杨某家查看了火灾后的现场,并向某品牌冰箱厂家反映了相关情况,但对杨某要求赔偿一事未予正面回应。 4月25日,太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冰箱故障引发火灾。 5月6日,某品牌冰箱厂家委托某保险公司到杨某家查勘火灾后的现场,评估经济损失3万元左右。后某品牌冰箱厂家提出只赔偿杨某经济损失3万元,杨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接到杨某的投诉后,太和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开展走访调查,经查杨某投诉属实。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联系到太和县某品牌冰箱代理商王某。王某称火灾发生后,其积极与某品牌冰箱厂家进行了沟通,厂家提出要对太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进行复议,具体调解意见等复议后再说。5月27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组织投诉人杨某、被诉人某品牌冰箱厂家委托代理人冰箱代理商王某进行了二次现场调解。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某品牌冰箱代理商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说,最终涉诉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诉人某品牌冰箱厂家赔偿投诉人杨某一台三门式某品牌冰箱和经济损失6万元,太和县某品牌冰箱代理商王某补偿杨某一台某品牌全自动洗衣机。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杨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冰箱故障导致火灾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中,某品牌冰箱故障引发火灾导致了杨某的财产受到损害,作为某品牌冰箱生产厂家及其销售商有义务赔偿杨某的财产损失。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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