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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割机故障频发经销商担责退货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6-05-16 11:48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太和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该县坟台镇前冯村孙庄消费者孙某投诉,称其于2015年9月份在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玉米收割机,除去国家补贴,销售价9.3万元,已支付6万元,另3.3万元未付。孙某将该玉米收割机开回家投入使用后,收割机故障频发,几乎天天坏。购机后第六天,孙某就曾将该玉米收割机开到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其后,孙某一直与经销商协商,都没有结果。

为查明投诉实际情况,太和县消保委立即联系投诉人孙某、被诉人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展开调查。经县消保委走访调查,并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该台玉米收割机使用过程的相关证据,得知2015年9月24至2015年10月2日孙某使用该玉米收割机期间,该机不同部位维修了6次,主要是油路、液压存在问题。 10月4日,孙某把该玉米收割机开到太和县某机械销售公司要求退货,遭到经销商拒绝。而收割玉米季也就半个月的时间,孙某的玉米收割机9天内坏了6次,严重影响了其收割玉米,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月20日至5月3日,太和县消协组织投诉人孙某、被诉人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魏某进行了多次现场调解,向双方摆事实说道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县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为投诉人孙某退货,已付款6万元扣除费用0.3万元,退其5.7万元。对此调解结果,投诉人孙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玉米收割机售后服务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与经营者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没有规定、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重作等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并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凭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本案中,消费者孙某购买的某品牌玉米收割机仅仅使用9天, 9天之间6次发生故障,说明该收割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作为销售者和经营者太和县某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售后责任,为消费者孙某退货。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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