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消费者常女士参加太和县某美容店店庆活动,预付消费3万元。 9月24日,常女士对预付消费不放心,要求退款,某美容店不同意。常女士提出在该店消费0.5万元,退还2.5万元,某美容店仍不同意,要求常女士在其店消费2万元,退还1万元。常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退款,某美容店一直拖延,不予回复。多次自行协商不成,常女士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诉后,经调查了解,确认常女士投诉基本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美容店老板王某。王某称,常女士预付了3万元后拿走了其店赠送的3瓶美容产品,后来还到其店里做过6次补水面膜(300元/次),3万元已经开始消费了,退全款是不可能的。对此,常女士表示认同,提出可扣除已消费的,退其剩余钱款。王某称需回店里算算再说。2015年11月2日,县消费者协会二次组织涉诉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某美容店老板王某提出若常女士要求退款需扣除22240元,这是她申购美容产品的费用,且那些美容产品已拆封,不可能退货。对此,常女士不认可,称自始至终都没见到什么美容产品,自己也从未申购过。双方说法不一,且都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调解陷入僵局。 2015年11月13日,县消费者协会再次组织涉诉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当事人释法明义,采用单独谈话方式,背对背调解。在太和县消费者协会的进一步调解下,涉诉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美容店退还常女士2万元;剩余1万元扣除常女士所做面膜费用和美容产品费用计2300元;另外7700元转常女士朋友范女士在某美容店日后消费。对此调解结果,常女士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美容预付消费引发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某美容店要求消费者常女士在其店消费2万元,退还1万元,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常女士的自主选择权。常女士所交3万元是预付式消费,某美容店未向常女士提供约定的全部美容服务,应当按照常女士的要求退回相应的剩余预付款。
在此,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女性消费者,美容预付式消费一定要考虑清楚,不可贪图所谓赠品或轻信所谓优惠活动,冲动消费,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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