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讯 日前,消费者付先生到太和县某通信营业厅办理业务时,一名手机销售人员走到他身边向其宣称现公司做活动,交19元即送一部智能手机。付先生认为很划算,准备购买,岂料,交钱时该营业厅前台人员却让其交400元钱,他交完钱后走出营业厅才反应过来,这与手机销售人员宣传的不符啊,说是19元怎么变成400元了呢?付先生立即返回营业厅,向该营业厅手机销售人员提出质疑,要求退钱,遭到拒绝。交涉未果,付先生只好带着购机小票和业务办理单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帮助其维权。
太和县消协接诉后,仔细查看了付先生提供的购机小票和业务办理单。经查,发现付先生办理的是存话费送手机套餐,即存399元话费送一部手机,当时到账50元,以后每月返还14元,返还34个月。 19元是某品牌手机折扣价含在套餐内。付先生诉称,由于事先听信了某通信营业厅手机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才误办了该套餐,事实上该套餐并不适合自己用,对该手机销售人员的行为很气愤。太和县消协立即联系某通信营业厅负责人王某,王某称对此事不知情,该手机销售人员是某商贸公司派来销售手机的非某通信公司的员工,且其也是刚到营业厅上班,业务还不熟,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经太和县消协进一步调解,涉诉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某通信公司撤销付先生所办的399元话费套餐业务,退其现金400元。
这是一起因手机销售虚假宣传引发的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中,某通信营业厅手机销售人员没有向消费者付先生讲明获得手机的真实条件,虚假宣传交19元送部智能手机,侵犯了付先生的知悉真情权。因此,某通信营业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撤销付先生办理的套餐业务,退其所交钱款。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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