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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的20万存款咋成保单?消协调解银保退赔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4-27 19:46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消协调解银保退赔

太和县坟台周大庄的韩大爷近日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2年1月28日他到太和县某银行办理了20万元5年期定期存款,今年春节过后因其子急用钱,就想将这20万元钱取出来救急,到银行取钱时才得知自己办理的是5年期某两全保险,不是定期存款,要提前支取不仅没有一分钱利息,还要被扣除一大笔钱。韩大爷认为某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存款变成保险属于欺诈行为,要求某银行返还其本金20万元,另支付银行三年定期存款利息2.85万元。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查看了韩大爷提供的投保单、保险单、业务申请单等证据材料。经调查,韩大爷现年六十多岁,在家务农不识字,仅会写自己的名字。韩大爷称:“当时银行柜员只是让我在单子上签名,签好后告知我已办理好,并未告知或提示我办理的是保险,后我将单子放在家里从未拿出来过,直到今年春节后到银行取钱才知道存单变成了保单。 ”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银行负责人董某,董某和当事柜员韩某一起来到县消费者协会。据韩某回忆,韩大爷当时是和一年轻女士(他女儿或儿媳)一起来办理业务的,当时韩大爷称这20万元钱是留给他孙子的,孙子还小,存个十年八年都可以,还咨询有没有利息高的投资项目。韩某向韩大爷介绍了某两全保险,向其说明该保险期5年,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加分红,分红不低于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办过保险后两天,韩大爷和那位年轻女士又找到他,称保监会的电话回访了他,咨询韩某该电话回访是否影响他买的保险,别注销掉了。韩某得知韩大爷如实回答了保监会的回访,便告知韩大爷该保险不会注销的。后又过了几天,韩大爷和那位年轻女士再次找到韩某,问他该保险能否存更长时间,韩某告知韩大爷该保险只有5年期,没有更长时间的。后韩大爷再也没找过韩某。董某和韩某一致认为韩大爷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买的保险。投诉双方说法不一,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要求某银行提供韩大爷当天办理业务的监控录像和保监会的回访录音。董某称因时间太长该监控录像早已覆盖掉了,无法提供。对于保监会的回访录音他可以联系一下某保险公司。后某保险公司也未向县消费者协会提供回访韩大爷的电话录音。投诉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韩大爷购买保险知不知情,保监会是否对韩大爷本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对此,当事人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向投诉双方宣传法律法规,经过多次调解,投诉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银行联合某保险公司返还韩大爷20万元,另支付利息2万元,合计22万元。对此调解结果,韩大爷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存款变保险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消费者韩大爷享有知晓某两全保险真实情况的权利,某银行柜员韩某作为保险代理人应该向韩大爷真实、全面地介绍该保险,向其提示风险。韩某向韩大爷口头许诺买某两全保险,分红比5年定期银行存款利息高,这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因为保险分红是根据保险公司经营或投资状况计算的,存在不确定性。据此,某银行柜员韩某代销保险时存在过错,某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产品虽然是在银行销售,但银保产品终归是一种保险,不是储蓄,银行只是销售渠道。银保产品虽具备储蓄功能,但与银行储蓄并不相同,不仅不能随意提前支取,而且有可能产生亏损。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一定要冷静,不要轻信宣传,应看清条款再作决定。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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