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新年,家住太和县的于志给外公上坟,没成想,所购买的劣质烟花炸伤了自己的右眼。辗转两年,于志向烟花生产商成功索赔16万元。
31岁的于志是太和县旧县镇人,2013年2月16日,于志到舅舅家走亲戚,顺便给外公上坟。不料想,在燃放烟花时,本应冲上天空的烟花却突然从底部炸裂,于志的右眼被当场炸伤。于志随即被送往太和县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眼球破裂,右侧眼球内直肌肿胀伴眼眶内侧壁骨折”等症状,右侧眼球摘除。后经鉴定,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于志报案至派出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将烟花销售商——太和县某烟花公司、生产商——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太和县工商管理局对太和县某烟花销售公司库存中由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同型号烟花,进行随机抽检送检。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给出的检测结论为:对照国家相关标准,该批样品检验不合格。尽管,后在庭审中,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也提供了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说明该公司生产于2012年的同型号的烟花在2013年7月22日抽检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法院认为抽检日期为事故发生后5个月后,不能证明抽检产品与销售给太和县某烟花公司的烟花是同一生产批次,不予采信。在庭审中,太和县某烟花公司则辩称自身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最终,法院一审判定,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赔偿于志各种损失46万余元。
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至阜阳市中院,后被发回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最终,经太和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浏阳市某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赔偿于志各项费用16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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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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