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太和县消费者王某在太和县城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价值2298元。10月5日,该手机出现无故自动开关机现象。 10月19日下午,王某向某手机店反映,要求退、换货,某手机店提出只给维修。双方协商无果,王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查看了王某提交的购机小票、手机三包凭证,仔细观察了王某所购手机,发现该手机的确无故自动开关机,王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依法受理了王某的投诉。县消费者协会立即联系某手机店店长张某,张某承认王某所购手机存在无故开关机问题,称在一周内可以为王某修好手机。如果王某坚持要求退、换货,那就需要先将手机发到售后检测,检测是手机质量问题,可以退、换货;检测不是质量问题,只能维修。王某认为售后检测没有权威性,是手机生产商和经营者的一言堂,表示不信任。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投诉双方摆事实说道理,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耐心调解,涉诉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一致协议:某手机店免费为王某更换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王某退还某手机店所购手机、三包凭证、手机盒。对此调解结果,王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手机无故开关机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第六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充电器3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第七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第九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第十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出现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随机赠送的礼品不属于更换和保修范围之内)。 ”本案中,王某所购手机使用不到15日,就出现非正常开关机问题,属于三包期内出现性能故障,王某要求退、换货,某手机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王某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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