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太和县消费者高某在某快递公司花了15元快递费,快递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到合肥。4月18日,高某接到被合肥某快递公司退回的笔记本电脑,觉得事有蹊跷,就当着快递员的面拆开快递包裹,发现该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破损致使电脑屏烂。高某与某快递公司协商无果,遂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高某的投诉。经调查,高某投诉情况属实。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快递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笔记本电脑外包装有一处破口可能是快递过程中利器划的,因此导致电脑屏烂,快递公司的确有责任。同时认为,高某在投寄快件时,没有对笔记本电脑保价,现发生意外屏烂,高某也有一定的责任。快递公司的处理意见是赔偿高某300元。消费者高某则认为,其在邮寄时告知了快递员快件是电脑笔记本,快递员并没有要求对其保价,而且电脑屏烂是在快递过程中造成的,因此,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责,赔偿换屏费680元。涉诉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涉诉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协议:被诉方某快递公司赔偿消费者高某660元并免两次快递费。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高某表示满意。日前,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起消费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认为,这是一起因快件损毁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应告知消费者高某对价值高的笔记本电脑保价,不履行告知义务,在快递途中造成快件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邮寄价值高的快件时需保价,以免发生意外,造成经济损失。
·朱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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