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讯 购买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通讯店店员称退货要办理手续,可一年多过去了仍未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最终在太和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该通讯店日前终于退还了消费者购机款。
2012年5月9日,太和县消费者田某在太和县某通讯店购买了一部品牌手机,价值2580元。当天下午田某便发现手机严重发热,隔着包仍能感觉到烫手。第二天一早田某便找到该通讯店要求退货,店员表示退货可以,但是办理手续大概需要几天时间。田某表示同意。过了两天该通讯店店员打电话给田某,称已为其更换了一部新手机,希望田某过来取一下。田某在电话里不同意更换,坚持要求退货。通讯店称如果退货需要经理签字办手续,经理出差要过几天才能回来。田某表示可以等。田某在开始两个月经常打电话或去该店里询问退货手续是否已经办好,得到的回复都是需要再等等。由于田某的工作繁忙,经常出差在外地,手机退货这件事就搁置下来了,田某没有再打电话或亲自去询问退款情况。今年7月,田某想起手机款还未退,这一年多过去了总应该办理好了,于是找到该通讯店,谁知该店员早已离职,办理交接手续时把更换的新手机交给店里,没有说田某手机要退货,通讯店表示现在要么田某把手机拿回去,要么通讯店可以帮其代卖,所售款归田某所有。而该手机目前市价只有1000多元,田某当然不能接受。气愤的田某找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请求消协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田某所说情况属实。该通讯店称由于田某近一年没去通讯店反映,且过去一直都是只和该店员联系,该通讯店并不知道这些情况,通讯店如果为消费者退款,就要损失1000多元。田某表示如果她把手机拿回去,按目前的价格自己也要损失1000多元。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法理和情理,对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希望该通讯店站在消费者立场上,为消费者手机办理退货。最终在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努力下,涉诉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通讯店退还消费者23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因此田某有权要求退货。本案中田某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且退货时过分相信店员,最终虽然经过消协调解退了货,但还是致使自己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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