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石中原 宫大白)近日,太和县法院审结一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依法决定对一名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行强制医疗。
今年2月10日15时许,患有精神疾病的太和县旧县镇人何某,在其住处用斧头将未满6岁的妹妹砍死。案发后经司法医学鉴定,何某作案时患有精神迟滞(脑瘫)伴有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公安机关查证时认为,何某素有暴力行为,虽其监护人暂对其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但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将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检察院机关经审查认为,何某实施暴力致人死亡,已达到犯罪程度,虽系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故依法提起申请,要求对何某实施强制医疗。
该案开庭前,太和县法院刑庭法官来到何某家调查,发现何某被其父用铁链套住脚,拴在自家门口看管。据何家邻居讲,何某自出生就患有疾病,至8岁时仍不会正常说话。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在充分听取何某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后,法院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决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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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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