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为省时省事图方便,将装有大额承兑汇票的信封交给客车售票人员带往目的地,不料却被客运人员丢失,由此引发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经两审法院审理,日前阜阳中院终审判决,由客车所属的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4月6日上午,安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员赵某,将一个信封交给从太和县发往江苏无锡方向的一客车售票员,让其运送到无锡高速路口交给接收人员,并支付运费20元。信封内装有两张金额分别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在运输过程中,客车售票员将信封丢失,汇票不知去向。客运人员及时将情况告知了委托运输人员赵某。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企业申请签发,具有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按票面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效力,为防止损失扩大,该化工公司即向其出票银行所在地合肥庐阳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经法院审查依法宣告该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因票据丢失给化工公司造成损失,为索赔该公司提起运输合同纠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查,客运车辆归属太和县一运输公司,虽由个人承包经营,但作为企业法人的该运输公司应依法对外承担法定责任。客运车辆人员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即与委托人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将化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运输到目的地。因客运人员的过失行为,致使运输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给化工公司造成后续申请公示催告及银行利息损失计1.32万元。遂依法判决被告运输公司承担上述损失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化工公司损失应由客运车辆承包人担责赔偿为由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终审认为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石中原·
法官说法
现代物流、运输业的发达,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方便。但由于从业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隐患。一是由于运输公司内部存在车辆挂靠关系,致使有的公司只收费而轻管理,一旦发生事故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依法只能是企业法人;二是对于客户来说,贵重物品的运输或捎带,应慎重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尽量避免为图方便而带来麻烦的结果;三是对于建立起运输合同关系的双方,必须依法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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