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掌大的一块土地,却引发了长达六年的纠纷,至今,这场纠纷仍在继续,令人头疼。究竟这块地应该归谁,法律给出说法。
1994年2月,太和县宫集镇某村进行土地二轮发包,在对一些农户进行土地补差时,分地小组发现,村民章某应分的0.42亩地却无地可分,因为村民组没有预留机动地。正当分地小组无计可施时,村民操某愿意退出其2人份土地承包份额。经村民会议决定,便将其退出的一幅0.64亩土地发包给了章某耕种,章某应分土地0.42亩,结果多了0.22亩,于是,章某土地承包合同书上便有了5.22亩+0.22亩的记载。1998年12月,章某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6年夏,操某夫妇回村讨地。大家认为,由于操某夫妇退地时,土地二轮承包工作还没有结束,土地承包合同尚未设立。因此,严格来说,还不能视为操某已取得了该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村民会议决议,就操某所退出的土地,凡是当时还没有算作他人承包地的,可以收回再分配给操某夫妇耕种,而被收回的0.64亩土地,因当时已被算作章某的承包地,应不予退出。
操某不同意此方案,村干部几次调处无果。最终,宫集镇政府邀请镇司法所指导村委会,就本争议作出最后处理意见,决定争议地中的0.42亩归章某继续使用,余下0.22亩则收回后安排给操某使用,章某当即表示同意,但操某不接受此意见。
像这种情况的土地纠纷,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另外,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民主协商,公平合理;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由此可见,村民操某当时自愿放弃承包地,这是他的权利。现在土地还在二轮承包期内,他重新要求承包土地,于法无依。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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