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上很多商户都有过这种经历,批发商送货上门时,恰巧自己不在,于是就让家里人或店里员工代收货物,但就是这种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有时也会引起官司,但往往吃亏的都是送货者。
太和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些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多是资产规模较小、员工流动性较大的私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而出卖方因法律知识欠缺、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收货方签收不规范行为不太在意,这就为后来收账埋下隐患。
王某与宫某是生意上的朋友,王某向宫某供应小百货等商品,宫先生承诺每月结一次账。去年6月,王某共向宫某供应价值2万元的货物,但到双方结账时,宫某只认可自己及家属签收的1.5万元货物,而对送单上宫某商店营业员刘小姐签收的价值5000元的货物予以否认,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宫某还应支付5000元货款的起诉。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小姐是否为宫某商店员工问题,对此宫某予以否认,而王某也无充分证据,所以,法院对刘签收的5000元货物不予认定。
法官提示,非现款交易时,出卖方供货时一定要买受方的老板或者其成年家属签收,特别要注意的是,签名应规范,避免过度潦草不清或签名不完整。
还有一起案件也很令人深思,应该引起供货方的注意。
秦某与吴某签订协议,由秦某向吴某供应农药等农资产品,现款交易。3月1日,当秦某再次给吴某送货时,碰巧吴某夫妻俩都不在,吴某在电话中对秦某说,货物可由其员工张小姐签收,货款在下次送货时一并付清,秦某也确认张小姐是吴某的员工,于是就把价值7000元的货物交给了张小姐。
但当秦某再次见到吴某时,吴某却不认这笔账,说送货单上没有加盖其农资经营店公章,张小姐也不是本店的员工,最终秦某输了官司。
法官提示,买受方员工收货时,员工只在送货单上签名,但不加盖买受方公章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不能直接确认为职务行为。所以,供货过程中,现款交易为上策。但若遇到买受方老板或其成年家属不在时,是否供货要多长个心眼,员工签收的一定要加盖买受方公章,否则应该拒绝供货,以避免损失。
阮福全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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