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亲事成了是媒人,反目成仇变“霉”人。这是乡间对介绍男女对象中间人个中甘苦滋味的诙谐描述。因为涉及经济往来,男女之间的分手往往就做不到好聚好散。太和县一起青年男女分手彩礼索要未果案件,就把媒人告上了法庭。
2005年春节前夕,经邻村高某热心搓合,适龄男女关某和李某相识相恋。按照当地风俗,男方关某先后共交给女方李某彩礼4万元。 2008年,关某从上海打工回来,又有了意中人,决定和李某解除恋爱关系,提出分手,并向女方索讨4万元彩礼。女方李某在伤心之余,拒不返还。
2009年初,关某一纸诉状将李某父女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共计40966元。太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婚约解除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应酌情返还,但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某父女收到了原告所给付的彩礼,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 2009年9月,关某将介绍人高某告上法庭。原告关某称,原审法院认定李某父女称未曾收到彩礼款4万元,系由于被告高某未将此款转交给李某。庭审中高某辩称并提供证明,男女双方办理彩礼款之事时,自己正在新疆打工,根本不在现场。确定恋爱关系后,男女双方相处了长达三年之久,岂有彩礼未转交之理? 2010年6月,太和县法院判令高某返还此4万元彩礼。
高某认为自己很委屈。媒人负责介绍男女双方相识、相恋,经办一些具体事务,但分手之事应该双方协商解决。按照当今社会的公序良俗,主动提出分手的一方应在经济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男方提出分手还转而将作为中间人的自己告上法庭,实属不该。高某对此不服,已提起上诉。
(记者 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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