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袁训旺近日,经过颍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马某主动来到法院,缴纳了执行款54378.5元和执行费716元,一件立案执行不到一个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圆满执结。
之前,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了施工地点、形式、范围和付款方式等。工程结束后,经结算,马某仍欠部分工程款,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提起诉讼。经颍东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某欠款48089.5元,判决生效后,马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起初,马某总是以手里没钱、需要等工程款下来等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执行法官依法冻结其工程款账户,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账户里面的钱一样要被扣划,及时履行可以少付迟延履行金,而且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不仅使自己出行不便,而且不利于以后招投标,继续做工程将会寸步难行。在法官多次劝说下,马某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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