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阜阳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审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进一步明确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定主体,进一步细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民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意见》规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确认的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人民法院发现公民代理(辩护)有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取报酬或其他财物等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代理(辩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互相配合、共同规范代理(辩护)行为的责任及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资格的责任。
(张琼记者聂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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