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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小细节”确保“大安全” 公安部交管局盘点关乎生命安全的20个细节

来源:柳州晚报 2018-12-02 10:20   https://www.yybnet.net/

关注我国第七个交通安全日

系安全带、不占用应急车道、不分心驾驶、文明礼让通行等一些“小细节”,往往关系“大安全”。

12月2日是我国第七个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为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当前常见危害安全的小细节进行了盘点,并提示大家不要让这些“小细节”成为危害人身安全的“杀手”。

细节一:经过十字路口提前减速,车速控制在30km/h以内,右脚始终保持在刹车上。

细节二:绿灯起步时不要猛踩油门,防备两侧有尚未通过路口的行人、非机动车突然出现,经过路边停驶车辆时,做备刹车操作,防备“鬼探头”。

细节三:在照明条件良好的城市道路上夜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遇对向远光灯,可切换远、近光灯提醒,并适当减速;遇后方车辆开远光灯可适当减速让其先行。

细节四:经过公交站应提高警惕,拉开与路边公交车的横向距离,防止公交车头有行人突然跑出。

细节五:转弯应提前观察自己即将经过的整个弯道轨迹和周边交通参与者的状态,入弯时避开盲区危险。

细节六:前方是出租车时要防范其随时刹车,左前方是出租车时要小心其突然向右变道,路边客人的举动会随时影响出租车的轨迹。

细节七:停车等红灯时,应与前车保持一把方向能开出的距离,停车减速的过程中从后视镜观察后方情况,如遇后方有刹不住的车辆可以即刻逃离危险区域。

细节八:黄灯亮起时,切不可加速抢行过路口,否则极易引起严重交通事故,宁等三分不抢一秒。

细节九:斑马线上常有行动缓慢的老人、没有安全意识的儿童,养成斑马线前提前减速、停车让行的好习惯能让自己少一些意外麻烦。

细节十:超越并行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时,应尽量与其拉开横向距离,防止其突然变道或摔倒在车轮底下。

细节十一:支路汇入主道时,特别是一些不起眼的小路汇入车速较快的主道,应减速或停车观察主道车辆情况,确认主路安全距离内无来车,再果断汇入。

细节十二:行经路旁停有车辆的路段,或从排队等待通行的车辆旁边经过时,应提高警惕减速备刹,防止车辆中间窜出行人或电动车。

细节十三:堵车或道路通行缓慢时,大车因为起步慢,车前常会留出一个空当,小车尽量不要贴近或挤进这个空当,大车的车头盲区可能会导致司机“视而不见”引发事故。

细节十四:上车前绕车一圈,察看轮胎及出车库的路线,需要倒车时关闭音响、打开车窗,以最慢的速度倒车并轮流通过3个后视镜观察后方情况。

细节十五:超车时应避免右侧超车,若在最左侧车道行驶时遇前方车辆压速占道,可通过闪灯、鸣笛提醒其让道。若前车置之不理,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向右变道,加速驶离。切不可采取别车、急刹逼停等动作进行报复。

细节十六:在双向两车道路段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超车,应选择线形平直、视野开阔的路段,确认对向无来车后,通过灯光、鸣喇叭等与前车进行互动后果断向左变道,加速超车,与被超车拉开安全距离后立即返回原车道,切不可与被超车辆长时间并行,禁止长时间占用对向车道逆行;若道路中间是实线,禁止变道超车。

细节十七:跟车应保持安全距离,行驶轨迹可略偏向车道左侧,以便越过前车观察前方路况。前方是大车时,应找准机会及时变道,没有变道时机则要加大跟车间距。车速低于30km/h时可适当缩短车距,但必须保证留有前车急刹时自己能一脚刹住的安全距离。

细节十八:弯道禁止超车,入弯前适当减速,防止弯内速度过快造成车辆失控,过弯时车辆靠右侧行驶,禁止压中线过弯,入盲弯前鸣喇叭示意,提防对向也有车辆过弯。

细节十九:停车开车门时,应先通过后视镜观察后方有无其他交通参与者,采取荷式开门的方式,可以避免开车门引发的事故,驾驶人应该提醒乘客先观察再开车门。

细节二十:进入居民区小街巷内,要小心有蹲在地上玩耍的小孩,特别是转弯时车头盲区加A柱盲区双重风险,应挺直身体减少车前盲区,并尽可能打开车窗减速慢行。

■新闻延伸

在市中心开车玩“漂移”

安徽一男子被判刑

午夜的城市十字路口,一辆白色轿车不顾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马路中间肆意转圈“漂移”,视频拍摄者哈哈大笑……今年6月,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11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玩“漂移”的司机王某有期徒刑1年。

据了解,这段视频的内容发生在今年6月13日晚11时,地点在阜阳市人民路国贸天桥路口。与涉事司机王某同行的张某某用手机拍摄视频上传网络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事发后,交警部门连夜展开调查,王某于两天后到案。办案机关还发现了王某的另一次街头“漂移”,今年6月11日晚,王某驾车带人,在阜阳市河滨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无信号灯管制的情况下,故意实施驾驶车辆漂移的危险行为,导致其他车辆停车避让,并险些与电瓶车发生碰撞,被群众当场报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两次在城区主干道驾驶机动车辆实施漂移行为,放任可能造成的危害,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可能,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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