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我今年通过中介出售了一套房子,当时我跟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价格为96.5万元。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的登记手续中避免多交税,我后来又与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85万元。
可是,近日买方不支付剩余房款,还要求按照在房产局备案的低价合同房屋价款履行,我该怎么办?
颍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吴岩岩:从司法实践上来说,你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在房产局备案的“阳合同”约定房屋价款的条款无效,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阴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履行合同。但是,你们的行为逃避了国家税收监管,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司法实践中,双方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称为“阴合同”,在房产局备案的合同称为“阳合同”。阴阳合同有的是以两份内容基本相同,但价格不同的合同形式出现的。有的是以一份低价合同,再加一份或数份以装修折价或其他形式的折价出现的补充协议组合出现。但不管以哪种形式出现,在实践中认定双方的真实交易内容是关键。
此外,阴阳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逃避税费或骗取贷款,从这个角度讲是违法的,相关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此房屋买卖行为还是可以有效的。
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一般认定双方私下签订房屋价款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阳合同”中的房屋价格条款约定仅是为了避税,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条款无效。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程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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