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保障困难群众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的基本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具体通知如下:一、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一)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视为经济困难免审家庭经济状况,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及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
2.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
3.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
4.残疾人(三级及以上)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5.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6.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的;
8.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9.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10.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11.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本市法律援助对象可申请法律援助事项,除《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外,增加下列事项:
(一)人格权纠纷中因生命权等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因继承、婚约财产等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三)物权纠纷中因相邻关系、排除妨害等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五)合同纠纷中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种植、养殖回收、农、林、渔业承包等纠纷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主张民事权益的;
(六)知识产权合同中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七)侵权责任纠纷中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教育机构责任、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八)申请办理五千元以内的小额遗产继承、抚养事实、社会公益性捐赠、遗体捐赠、老年人订立遗嘱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证事项;
(九)刑事和解案件;(十)符合本通知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和符合本通知确定的法律援助范围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十一)申诉案件:在司法机关立案前,提供咨询、代书法律援助服务;在司法机关立案后,提供代理或辩护法律援助服务。
本通知中涉及到的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类目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所涉及到的相关案由确定。
本通知自2018年7月28日起实施,2015年7月28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阜政办秘〔2015〕60号)同时废止。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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