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咨询:老人生前立下两份遗嘱,对名下房屋进行处分,其中一份有公证处的公证,另外一份没有。老人过世后,这套房屋归谁所有?
刘女士的丈夫早年去世后,她独自一人把两个子女拉扯大,后来子女们均在外地工作生活。
6年前,刘女士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刘女士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外甥女王女士照料,两个子女也很少回家探望照顾。
去年,刘女士因病住院,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外甥女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赠给外甥女,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
今年,刘女士去世前几天,其两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刘女士在病床上写下了该房屋由两个子女继承的遗嘱。
那么,刘女士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华:刘女士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其外甥女王女士接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王女士名下。
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此案中,刘女士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一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于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没有证据表明,刘女士的两个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程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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