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 通讯员 陈多润 孙园园)6月22日下午,阜阳市中级法院对省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朱琳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朱琳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朱琳利用担任省驻京办副主任、主任、省质监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车辆等财物,合计43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43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朱琳受贿数额中,200万元系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朱琳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朱琳的部分受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朱琳的受贿罪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定罪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朱琳在宣判后不服判,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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