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我的父亲与张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7月,他向张某借款5万元,同年12月他因病去世,遗产由我的两个哥哥继承。请问我们有还钱的义务吗?
临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张杰: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子女无关。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间有“人死债灭”的说法,也有“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继承法也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没有限制。现实中,也有不少子女在没有继承遗产或继承的遗产没有债务多的情况下,自愿替父还债。作为一种优良传统,这种“父债子还”应予支持、提倡。
俗话说“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只有人人讲诚信,才能筑起诚信社会的大厦。
颍州晚报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程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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